住一楼的业主要交电梯费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小区X号楼1层房屋的业主,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居住的小区为高层住宅楼,由于王某欠缴物业费,现物业公司起诉王某交纳物业费,王某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向其主张电梯费,其房屋虽有电梯,但其住在一楼,不需要使用电梯,而且他也没有汽车,不需要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因此不同意交纳电梯相关费用。

像王某一样住在一楼的业主都会有类似的困惑,那究竟一楼业主需不需要交电梯费,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一楼业主不需要交电梯费,因为一楼业主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一楼业主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一楼业主需要交电梯费,因为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法院裁判: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业主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业主应该与其他楼层业主一样承担电梯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经检索,全国各地此类案件很多,法院基本都判决一楼业主需要缴纳电梯费。虽然法院是判决了,但可能很多人,尤其是一楼业主对此判决还是不能完全信服。那么民法典规定一楼业主缴纳电梯费的原因或者合理性何在?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无形价值

建筑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价值。就拿电梯来说,虽然可能一楼业主实际从未使用电梯,但这并不能否定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收 益。如电梯内广告投放的收益,这是最直接的收益,该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一楼业主也因此能享受该部分收益,还有诸如楼顶广告牌、停车位等收益。这就是一楼业主应该交电梯费的理由之一。

二,电梯费是业主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的对价之一

众所周知,建筑物的价格及其变动所包含的不只是盖这个建筑物所需的砖瓦、钢筋、水泥,还包括土地使用费、容积率、区位环境等多种因素。在同样的小区盖楼,别墅、小高层及高层建筑物的价格必然不会相同。

简单来说,别墅和小高层建筑物或许不需要电梯,那就不论电梯费了,而高层建筑物的价格中也就包含了配备电梯的成本。也就是说,假如不安装电梯,那么低层的价格可能会比安装了电梯的价格高很多,物以稀为贵,毕竟谁都不愿意天天爬楼梯上高层。正因为安装了电梯,你才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楼的原因。现在安装了电梯,一楼的购房款中只包含了安装电梯的成本部分的价格。而对于电梯的磨损、折旧等所需费用尚未包括在购房款之中,故仍需在后期缴纳日常电梯使用费。

三、从建筑物整体来分析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有很多,诸如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还有现在探讨的电梯。从建筑物整体来分析,某些特定业主,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支出的成本,但有的共有部分支出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不可能完对每一共有部分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精确的细分,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和成本分摊,较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公平。譬如,顶层的业主认为楼顶只属于最高层业主,与其他楼层无关,其将楼顶平台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那么最感到不公平的必然是一楼业主。

而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的屋顶为共有部分,这就充分保障了一楼业主的权益。所以,一楼业主在获得屋顶带来的权利收益的同时,那必然有缴纳电梯费的义务,这样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公平。而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的就事论事,将其内在联系人为割裂开来。当然,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我们应该支持按比例原则来使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现在大多数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按照一定的系数来缴纳电梯费,底层业主使用率低,系数就小,缴纳的电梯费相对较少,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