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23年本所律师团队代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均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徐某A、周某、采用驾船、电鱼的方式,从常州市某河出发,沿多条河流,先后多次捕捞渔获若干千克,出售给商贩,非法获利数万元。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徐某B、徐某C采用驾船、电鱼的方式,从常州市某河出发,沿多条河流,先后多次捕捞渔获若干千克,出售给商贩,非法获利数万元。

案发后,徐某A等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4月转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及思路:

本所律师承接两起案件后,与徐某A等人进行了详细沟通,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前往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类案检索和法律研究。

在辩护过程中本所律师了解到行为人徐某A、徐某B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情况贫困,分别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两行为人受教育程度很低,其中徐某A系文盲、徐某B初中文化。两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实施本次非法捕捞的诱因是生活极端贫困又没有工作机会,生活无着。两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没有人身危险性,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两起案件虽然在事实方面的辩护空间较小,但是在案件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故本所律师在与检察官沟通和交流意见时除在法律层面充分发表意见,还重点强调了两位行为人的家庭困难情况以及行为时处于失业无收入状态的事实,并向检察院提交了行为人所在村委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辩护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为期数月的沟通和努力,检察院经过开会研究、慎重讨论,听取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虽然徐某A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徐某A等人对水生生物危害明显较轻,也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徐某A等人不起诉。

结语: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必须从专业的角度精准把握案件的性质,从事实、法律、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寻找辩护空间,并就辩护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