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的法律风险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一般是由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即便是虚假的)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

刷单行为表面为买卖货物关系,实际为买卖流量、评价,该行为为电子商务法明令禁止。其存在较多法律风险,且无法避免。

  • 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组织刷单行为”分析如下:

1、法条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计10起中,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曝光。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均被处以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 合同内有关刷单行为的约定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对应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1、法条依据: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诉讼案例:北京一探九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技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4076号】

一探九境公司和天技在线公司对被组织的特定用户还采用明消费暗退款的形式虚构在线交易额,从而契合平台算法,实现提高评分的目的。结合双方认可的在合同履行期内平台展示的所有好评均为受组织人员所写的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包含了以刷单炒信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用以提升一探九境公司在大众点评的平台评价。一探九境公司作为剧本杀的经营主体,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天技在线公司作为从事线上推广服务的专业主体,经营活动同样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均应当知晓在进行互联网推广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呈现于消费者面前。本案涉及经营者在点评类网站的推广,消费者之所以信赖点评类网站,正是源于积分和用户评价是在消费者真实消费及自发分享的真实消费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因此对消费活动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而本案中天技在线公司和一探九境公司的行为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这既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诚实守信的同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双方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考虑到双方的线上推广合同中还包含了视频拍摄、剪辑、网页页面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日常运营大众点评等合法内容,故本院认定双方《线上推广服务协议》部分无效。因在合同履行中,天技在线公司组织的刷单刷评的违法行为对实现五星好评起到了主要作用,该部分服务的对价因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结合一探九境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服务款项,本院认为天技在线公司无权依据服务合同主张剩余款项,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部分直播平台对于刷单行为的监管

淘宝的《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明确禁止通过刷单、炒作等形式对直播的赞、评论、分享等数据造假或作弊,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数量、推广效果数据。对违反者予以警告并下线直播,删除直播内容。一般情节每次罚3分,冻结直播权限24小时;情节严重者每次处罚10分,冻结直播权限30天。

抖音的《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规定:商家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情节较轻者(虚假订单数量小于50单),相关商品封禁,扣除保证金5000元;情节较重者(虚假订单数量大于等于50单或虚假订单中商品数量大于等于500个),予以清退并扣除店铺全部保证金。

京东的《直播平台管理规则及违规处理条例》规定:通过刷单、炒作等形式,对直播的赞、评论、分享等数据造假或作弊,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数量、推广效果数据的,关停直播权限1个月。

  • 有关刷单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浙江省网商协会发布《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第4.5条对主播行为管控的第(6)条,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