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欺诈才会变成“牢狱之灾”?

“欺诈”和“诈骗”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笔者在办理法律咨询业务时,经常有当事人讲述自身被骗的经历时询问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罪,而笔者从大量咨询内容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能很好地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即本文所述的刑事诈骗)。今天笔者从多角度展开说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系

(一)行为构造的相似性

所谓的“民事欺诈”系在狭义上使用的,即不构成刑事诈骗的单纯民事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理论界一般将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的行为、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三个方面。

刑事诈骗并非法定概念,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具体类型诈骗罪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明确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刑事诈骗要同时满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五个要件。

从行为构造来看,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包含了民事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也可以说符合刑事诈骗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欺诈,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刑事诈骗的法律规定是对惩治严重欺诈行为的兜底,也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首先,从构成要件来看,民事欺诈侧重于保护意思自治,刑事诈骗侧重于保障财产法益。民事欺诈不以表意人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但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却是刑事诈骗必要且核心的要件。

其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所涉的部门法不同,法律性质与效力存在区别:民事欺诈会导致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瑕疵,故民法赋予受欺诈人撤销权;而刑事诈骗被刑法定性为犯罪,基于犯罪的本质而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最后,非法占有为目的系被认定为刑事诈骗的必要条件,而非民事欺诈所必需。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是指违背民法,一般是指行为人无合法根据(如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但其作为主观要素,往往存在于行为人主观内在的心理事实,只能通过分析其行为等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证明标准的同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均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欺诈适用与刑事诈骗同样的证明标准,也是因为在民事领域一旦被认定为欺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会被撤销,立法者对民事欺诈待证事实拔高证明标准的意图,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保障交易安全的民商事交易环境。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思路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规定为诈骗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以民事欺诈处理。笔者搜索大量民事、刑事案例,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

  • 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如主体、数量、质量、担保等个别要素,是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非实质性欺骗;刑事诈骗则是部分事实、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是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实质性欺骗。
  • 欺骗程度,民事欺诈只要求欺诈行为足以妨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刑事诈骗需通过诈骗手段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只能做出处分财物一种行为。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 欺骗结果,综合考察行为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约行为、财物的处理、事后态度等,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民事欺诈谋取的利益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往往通过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犯罪行为人意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思,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实际并没有履约的打算,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其对财物的处理方式可能有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用于犯罪活动、携款潜逃等等。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人际交往中的主观意向与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轻易确定其行为的性质,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还要考察行为的欺诈程度、虚构的事实是核心事实还是边缘事实、是主要事实还是次要事实、欺诈行为取得财物在整个交易中的比例、获取的利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等,结合大量证据确定其仅是民事违法还是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