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分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下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因现行法律就抚恤金的性质、分配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死者的近亲属之间就谁有权领取上述费用以及该费用如何分配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笔者根据最近承办的一则案例,谈谈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案情
束某生前是常州市某小学的工作人员,与配偶许某某共生育子女三名,即长子束某甲、次子束某乙和女儿束某丙。次子束某乙于1999年7月去世,许某某、束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19年11月病故。束某乙另有婚生子束某丁。束某病故前居住于束某甲家中,由束某甲负责供养、照顾父亲的衣食住行。
束某死亡后,国家依法下发了丧葬费、抚恤费和2019年住房补贴,但因束某甲、束某丙与束某丁就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发生争议,三方无法共同于领取文件上面签名,导致上述费用无法领取。束某甲、束某丙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归束某甲所有。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
1.抚恤金、丧葬费是否是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自然人死亡后,不符合遗产的时间要件,所以不是遗产。

2.谁有权参与分配以及如何分配?
(1)抚恤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但该规定和其他法律均未对抚恤金发放对象以及分配作出明确规定。纵观相关案例,虽然个案存在差别,但主流观点均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则予以处理,具体如下:
①分配对象为第一顺位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位的人员中分配。
②分配规则参照《民法典》第1130条,考察四个维度:首先,同一顺位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其次,对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再次,对死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最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上述处理规则既符合抚恤金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性质,也符合救济死者亲属的初衷,更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是当前法律缺位下较为妥善合理的选择。

(2)丧葬费
丧葬费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费用,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理;如果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超过部分可以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分配。

3.代理思路与案件结果
基于以上,笔者多方举证,证明了原告自身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生前与束某共同生活、承担各项费用并尽到赡养义务等事实,最终法院判决丧葬费、抚恤费和2019年住房补贴中的80%归原告所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原告已成功领取到前述费用。
三、总结
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是抚恤金仍应当按照遗产法定继承原则、丧葬费则按谁支付谁所有原则予以处理。
既然如此,为何仍强调抚恤金不是遗产呢?一是正确认识抚恤金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二是于如下情形中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不能就抚恤金、丧葬费设立遗嘱,也不能以该部分费用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