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 • 记住这些律师建言,守护孩子健康一生

引言:幼小的树木需要呵护才能茁壮成长。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方方面面的保护。值此儿童节来临之际,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棍棒教育”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律师建言:有的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物,认为自己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父母或者其他长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对孩子有打骂、虐待、遗弃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需要接受刑罚处罚。
2、未成年人和“赌博、吸烟、泡吧等随意玩乐”say“NO”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律师建言:每个孩子都像一张白纸,还处在认知世界的状态,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社会正确、适度的引导、教育,家长们更该以身作则,让孩子们在成年后能够拥有健康、健全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离婚时听听孩子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律师建言:夫妻离婚,不能忽视孩子的感受,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在实务中本地区要求孩子年满八周岁)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也可以从父母对自己的关心程度、照顾方式和情感依赖程度上作出决定。
4、父母外出要找“代理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律师建言:即使父母忙于生计,外出奔波,也要为孩子找到合适的“代理家长”,综合考虑受委托人的道德品行、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的意见。
5、及时制止、严惩“校园霸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建言:欺凌,对孩子而言伤害是巨大的,严重阻碍其健康成长。对于被欺凌者而言,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带来难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创伤,影响其日常生活。作为家长,要及时和孩子沟通,疏导孩子的心理压力,鼓励孩子建立有益的人际关系,教会孩子自尊自爱和自我保护。
6、对性骚扰、性侵害零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律师建言:家长作为保护孩子不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要做到: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知晓孩子的出行情况和交友范围;经常检查儿童衣物和身体有无异常;关注孩子的情绪,发现异常及时沟通;若孩子不幸遭受伤害,请及时报警。在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针对性骚扰、性侵害女性作了特别规定,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帮助。
7、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律师建言: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司法救助特殊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追索抚养费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等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解决一些家长因“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产生的问题。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共识和力量。
8、父母监护权可被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律师建言: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所以家长们一定要好好照顾未成年人们。
9、未成年人犯错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律师建言:国家坚持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实行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成长最大限度的保护,希望涉罪未成年人能够真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好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