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及投资协议、LPA协议重点条款解读”专题讲座

近年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协会”)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试行办法》”)为基础,陆续颁布了若干有关资金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各类私募监管事项的自律规则,并构建了由办法、须知、清单、案例等组成的私募监管体系。而时至今日,私募监管所面临的新问题已逐步体现出《试行办法》及碎片化规则的局限性,亟需形成更加体系化、精细化的基础性规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及与之配套的3项管理人登记指引(即指引1-3号),并于4月发布了2023版私募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以上新规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充分吸收过往自律管理经验,强调扶优限劣及分类管理原则,并结合当前形势进一步提高了行业门槛。
鉴于新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2023年5月10日,本所沈月云律师受邀至西太湖面向部分国有基金公司及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及投资协议、LPA协议重点条款解读”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上半场,沈律师结合以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突出本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重点和变化,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自律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新规进行解读。

下半场,沈律师针对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和LPA协议中的入伙/退伙及份额转让条款、合伙人会议条款、关键人士条款等应重点关注的条款,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逐项解读,并提出了降低法律风险的相关建议。

新施行的《登记备案办法》相关新规调整细节较多,在吸收业界意见的背景下,对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部分增加或删减。从内容上看,调整重点主要还是在基金设立备案的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上,从而加强对基金安全和稳定性的保障。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起到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登记备案办法》目前有些规则尚不明确,有待细化,中基协在之后也可能会陆续更新出台相应的具体案例、清单等,加以完善。对此我们也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