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策略的制定与选择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2021年本所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所律师为原告方代理人),本案案情复杂,历经一审、二审,耗时近两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23年下发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1年10月张某、刘某结婚。2004年8月刘某出资二十余万与其他几位股东设立了A公司,2009年12月刘某出资四百余万与其他几位股东设立了B公司。之后两公司历经多次股权变更。至2018年9月,刘某持有A公司20%股权,B公司20%股权。2018年9月刘某与刘某某(以下简称“刘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向刘父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及B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款分别为一百余万和五百余万,合计六百余万,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2018年10月两公司做了股东变更登记。2019年1月张某、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张某分得房产数套、车辆车位若干及财产归并款六百余万。2021年张某发现刘某婚内转移A公司及B公司股权获得了六百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债权),后张某就刘某在婚内转让A公司及B公司股权所得的股权转让款提起本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承办经过]本所律师承接本案后,对A公司、B公司以及另外两家关联公司的历史沿革进行了细致严谨的梳理,判断相关股权系刘某在婚内取得,初步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中本所律师将梳理并整理好的的两公司历史沿革附随相关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以便法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相关事实。

庭审中刘某及刘父的代理人表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已在双方离婚时分割完毕。案涉股权系刘某为刘父代持,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股权转让款刘父并未实际支付,刘某没有实际得到股权转让款。

本所律师在庭审中进行充分举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论证了案涉股权相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并未在双方离婚时进行分割。但刘某与前述股权的受让方刘父系父子关系,股权转让款是否已支付的相关证据被刘某及刘父掌握,相关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难以查明。张某作为原告,若无证据证明相关股权转让款是否已实际支付,则可能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向刘某主张到相关股权转让款。

为尽快帮助张某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时间获得其应得的财产权利,本所律师根据庭审情况结合对相关证据及案件所涉法律的综合分析,在经与张某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果断为其调整了诉讼策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某将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及B公司20%股权转让给其父刘某某所产生的六百余万夫妻共同债权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折价补偿款三百余万。这样,无论相关股权转让款是否实际支付,均不影响原告在本案中直接向刘某主张相关财产权利。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本所律师面对对方的上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仔细分析对方的上诉状及一审的相关笔录及证据,在继续沿用一审诉讼策略的同时找到了对方上诉状的逻辑漏洞,在二审中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继续获得了法院支持。现被告刘某已向张某全额支付了三百余万折价补偿款。

[总结]本案中,因刘某及刘父掌握了股权转让款是否实际支付的关键证据,但因刘某与刘父系父子关系,相关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难以查明。因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负有较重的举证义务,若张某坚持其之前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仅通过本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获得其应得的财产权利。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取得张某同意后为其调整了诉讼策略。最终张某得以在本案中直接向刘某主张到相关财产权利。

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协助当事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和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