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内借贷关系的探讨

夫妻间婚内借款并不少见,但是借了之后要不要归还,还多少,则一直存有疑问。很多人认为,都已经是夫妻了,本应相互扶持、共同进退,哪有相互借款一说,不过是左手倒右手罢了。然而,事实上,当夫妻之间对财产作了特别约定或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成立且需要偿还的。为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简要探讨夫妻间婚内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借款的偿还。

  • 两种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无书面约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这两种。所谓约定财产制,即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由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事先确定财产的归属、收益、处分等。所谓法定财产制,即对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则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归属。对于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 夫妻间婚内借贷关系的认定

(一)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以推断出,若借款方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事务时,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借款方并不需要就该笔借款进行偿还。但如果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离婚时若借款方仍未完全归还借款,则出借人可向其追偿。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主要是看出借方是否因此获益或有获益的可能。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用于投资公司并且将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就不宜认定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判断是否属于“其他个人事务”,则可以运用排除法,即看其是否属于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有房屋等。若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会认定为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二)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时

在约定财产制下,若夫妻双方事先已明确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时就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中虽然并没有对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法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这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应当是予以肯定的。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协议且确实发生借款事实,则该夫妻之间就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还款时应按照一般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借款的偿还比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间借款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将借款用于其本人个人事务的,此种情形下除了主体的特殊性之外,与一般自然人间的借贷并无什么不同,当然适用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规定,即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归还全部借款。但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借款方仍未完全归还,那么该笔借款又该如何偿还呢,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裁判观点。

(一)偿还借款的一半

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夫妻间婚内借款的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借款方只需向另一方返还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例如在(2020)京0106民初339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结婚后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500000元借款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手写《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就该笔借款发生了争议。法院认为,结合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欠条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据被告陈述和相应证据,无法认定该笔欠款用于双方共同投资行为或其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认定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投资事务。至于出借款项的来源,原告虽举证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并不足以作为出借款系来源于个人财产的证明,基于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故认定其所出借款项系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主张返还借款,应扣减其出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因双方对此未做约定,确定为出借款项的一半,即265000元。

(二)全部偿还

另有部分观点认为,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对婚内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就使各自丧失缔结其他民事关系的独立人格,因此只要是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离婚时应按照一般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即借款方应向另一方归还全部借款。

例如在(2021)粤2071民初982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签订欠条借款证明,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此欠条借款证明为其个人借款行为,不纳入婚姻共同财产。然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可知,夫妻间婚内借款是否成立,不仅需要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本案中,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未作明确约定,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双方签订的欠条借款证明中约定此欠条借款证明为被告的个人借款行为,不纳入婚姻共同财产,故认定本案借款用于被告个人事务。综上,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因欠条借款证明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故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应全额归还。

(三)小结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的借贷纠纷在偿还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裁判指引,部分法院选择严格按照夫妻间借款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即判决债务人返还全部借款。还有部分法院则倾向于遵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即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协议约定数额的一半。

四、风险规避建议

综上,在婚姻关系中仍需注意个人财产的保护。首先,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个人财产范围;其次,如果发生婚内夫妻借款的情况,一定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还要保存好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实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最后,夫妻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借贷关系,所以出借方还应保留好其他证据信息来证明钱款的用途、资金性质等,这样,在对方拒不还款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