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自古以来,彩礼便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每个人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而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攀比之风日盛,既造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家庭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有的彩礼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一月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表明最高法及相关部门对于持续深化婚俗改革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难以完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而最高法于2024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涉彩礼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针对上述审判难点进一步详细规定。《最高法涉彩礼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可知,彩礼纠纷案件中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婚姻登记情况
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的法定方式,也是要求彩礼返还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明确约定了构成事实婚姻的相关情形。给付彩礼的本质目的就是追求稳定的婚姻存续状态,若该目的无法达成,在此基础上要求彩礼返还于法有据。
二、共同生活情况
共同生活情况是判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条件的事实基础。《最高法涉彩礼司法解释》将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部分 “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强调共同生活情况并非简单根据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计算,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实际一起居住及一起居住后的生活状态。
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含义,但按照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传统伦理观念进行分析,此处“共同生活”的本意应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即双方主观上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间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共同的精神生活;(3)夫妻间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4)夫妻间在物质上相互扶助;(5)夫妻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
三、孕育情况
女方的孕育情况是影响法官对彩礼返还数额的判断的重要因素。2023年12月最高法发布涉彩礼典型案例,其中王某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8.8万,但法官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5.64万元。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终止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最高法涉彩礼司法解释》明确将孕育情况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更好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四、当地风俗
各地关于婚嫁彩礼的风俗习惯存在巨大差异,《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进行具体阐释和规定。《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法涉彩礼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地习惯,但是习惯要接受公序良俗原则的检视”。因此,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
2024年2月1日,陕西富平县流曲人民法庭首次适用《最高法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解决李某和韩某的彩礼返还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富平县流曲人民法庭综合财物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当地风俗等因素,认定该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同时,由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以近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法院判定彩礼数额过高,要求女方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
五、双方过错
彩礼本身是为了婚姻缔结而设立,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彩礼的存在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彩礼返还数额大小也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夫妻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大小、过错行为的类型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而过错行为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如下情形:第一,欺骗行为,如在共同生活前隐瞒生活恶习、身体疾病等;第二,不忠行为,如出轨、重婚等;第三,家庭暴力行为。当出现上述一方过错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法院也会审慎考虑该过错对彩礼返还数额的影响。
六、彩礼及嫁妆使用情况
彩礼的返还同样需要考虑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费用及女方嫁妆的数额。最高法在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表明,在计算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对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费用予以扣减。而在李某和韩某的彩礼返还纠纷一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陕西富平县流曲人民法庭在审理中也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通过对上述影响彩礼返还数额因素的分析,希望大家能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契合度,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