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领域中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探讨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条款一般会出现在分包合同中,即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待总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且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及援用限制问题备受关注,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则应视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或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事实上,该条款是否成就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在“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理由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无论支付的工程款来源是开发商自筹,还是银行贷款,亿杰公司均为付款义务人,即对于双方约定的4000万工程款,其支付行为应为确定的、必然的,而非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亿杰公司支付4000万元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而非是否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对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并无不当。

后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又再一次得到了确认:“当事人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该约定是对债务人何时履行债务所作的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债务人负有确定的履行义务。就此而言,该约定形式上属于对履行所附的条件,但实质上则是附期限履行的约定。”

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此前,有部分法院以“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参考案例:(2020)新民终45号)、违反公平原则(参考案例:(2014)一中民终字第01260号)、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参考案例:(2019)冀05民终517号)等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但大部分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部分地方高院通过解答、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肯定了该条款的效力,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二十二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一条。

在“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60号】中,最高院也认为“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理由是:”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条款。

三、承包人援用“背靠背”条款拒付款的限制

(一)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视为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已成就

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中,最高院认为,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承包人主张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承包人不负有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是承包人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发包人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承包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该情形属于承包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承包人关于“背靠背”条件未成就、其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

(二)因发包人何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具有不确定性,承包人不得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中,最高院认为,《结算协议》约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是其收到发包人款项一个月后支付,但是承包人何时收到发包人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鉴于分包人已完工多年,承包人仅向其支付了少部分的工程款,二审法院判令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自《结算协议》签订一个月后起算利息,结果比较公平合理。

(三)“背靠背”条款属于对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承包人不能据此拒绝付款

在(2021)鲁08民终712号案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背靠背付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条约定应当认定有效。但从该条内容的文义理解上来说,该条款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及步骤,不能据此认定甲公司可以依照该条款约定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