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单位有帮助个人挂靠代缴社保的现象,现从律师角度帮大家分析一下社保挂靠代缴风险:
一、挂靠缴纳社保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企业存在的风险
1、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存在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企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存在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3、存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存有三方主体的社保挂靠模式下,用人单位委托被挂靠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存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在(2021)京03民终219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富荣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玉禾田公司提供劳动,玉禾田公司委托第三人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富荣缴纳社保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陈富荣相关社保权益受损,陈富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4、存在员工无法享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
在存有三方主体的社保挂靠模式下,用人单位委托被挂靠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存在员工无法享受的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风险。在(2018)鄂01民终3245号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所在地为湖北,虽通过第三方公司为在北京工作的员工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在社保账户中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赔付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5、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企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2021)渝0103刑初18号案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顺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洪军与其他两人,为25名孕妇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顺坤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方式,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共计451834.78元,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挂靠协议自始无效
1、(2022)鲁09民终1990号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太诺公司与大地人力公司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 上海黄埔法院公众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李女士与代缴企业并无劳动关系,其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非委托他人通过案外企业办理代缴。李女士夫妇委托周某代缴社保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达成的委托约定应属无效,
- 北京海淀法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构劳动关系,进而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采取否定性评价,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有违我国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按照您签署的协议,公司和您并无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该类合同因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因此,您与该公司签订的《代办<北京工作居住证>个人委托协议》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