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快跑!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24年7月7日, “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在武汉街头撞倒闯红灯的行人,百度方面表示将积极配合警方进行事故处理。作为融合了先进的传感器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兴交通方式,无人驾驶汽车为乘客提供自动化的出行服务和更多样化的出行选择。

然而,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便成为了关键问题。本文拟通过国家自动化驾驶分类、无人驾驶道路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无人驾驶中存在的客观主体及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责任。

一、国家自动化驾驶分类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规定,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0级至5级。而这和目前国际公认的SAE J3016自动驾驶分级标准高度一致。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对于驾驶自动化作出了如下具体划分:

其中,无人驾驶汽车便属于5级无运行范围限制的完全自动驾驶。

二、无人驾驶道路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4)《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该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

(6)《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

三、无人驾驶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统一法律,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实难明确。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无人驾驶汽车在法律术语上属于“智能网联汽车”,理论上仍属机动车范畴。

因此,不管是传统机动车还是无人驾驶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体系下进行责任划分。但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存在“实际驾驶人”,车辆所有者及管理者、车辆制造商、无人驾驶系统开发者在交通事故中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1)车辆所有者、管理者

无人驾驶系统作为非生物实体,无法直接承担道路责任赔偿,车辆所有者、管理者作为直接受益人通常需要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而这也体现在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法规中。基于民法“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为车辆所有者和管理者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也应承担起相应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2)车辆制造商

若交通事故是因无人驾驶汽车的硬件故障、零件产品瑕疵等问题所引发,那么制造商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其生产的自动驾驶汽车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是安全可靠的,否则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负有产品责任的车辆制造商进一步追偿。

(3)无人驾驶系统开发商

无人驾驶汽车依靠大量的数据和算法运行,若系统开发商提供的数据不准确、算法存在错误或未能及时更新,或因无人驾驶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软件漏洞进而导致事故发生,无人驾驶系统开发商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同样有权进一步追偿。

综上所述,在构建无人驾驶交通事故责任体系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技术、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寻求最为合理且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我们只一味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而对潜在的法律风险不作任何有效防范或预设规避措施,那么人工智能技术将不再是托举人类跋涉向幸福的车马,而是随时可能刺向我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