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与KOL合作中的部分法律争议和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红经济迅速盛行,以红人新经济为基础开展的商业模式日渐丰富。MCN机构在时代红利下“日进斗金”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合规和法律上的挑战。本文主要探讨MCN机构与KOL之间可能存在的部分法律争议和风险。

MCN(Multi-Channel Network),直译为多频道网络。最初起源于You-Tube,作为个人创作者和You-Tube平台之间的中介,提供营销、视频流量变现服务,广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进入中国后,我国独特的网络环境促使其成为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我国的MCN机构覆盖视频、直播、文章、图片、动漫等多个领域,渗透到内容制作、粉丝管理、流量运营、商业变现等多个环节,变现模式也逐渐多元化,有广告变现、电商变现、平台补贴、用户付费变现、IP授权等途径。

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在营销学上,为各厂家宣传的专家或权威,通常被定义为: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且为相关群体所接受或信任,并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在信息传播中,他们不依赖其自身活跃度,也容易被承认和识别出来。本文中用于指各类短视频平台博主、up主、大V、主播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红人。

 

  • MCN与KOL之间的法律关系

MCN机构业务模式之一在于对KOL的培养和孵化,从而实现KOL的流量变现。一般KOL和MCN之间签署的合同多为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主要对账号内容制作、账号归属、合作范围、收益分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但是关于MCN与KOL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性,主要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以及合作关系。从目前已公布案例来看,KOL主要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以期解除合同、工资报酬、劳动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而MCN机构通常主张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对主播违约、跳槽等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 劳动关系

关于MCN机构与KOL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一般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结合双方具体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情况,从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工作内容等多方面综合判断MCN机构与KOL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13民终127号】中,法院认为尽管某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某传媒有限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同时其公司内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对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对主播的考核制度。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另外,某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工资表组成包括底薪、全勤奖、提成等部分,表明其与陈某等主播间并非单纯对主播直播收益进行分配,实际有支付报酬的行为。最后该传媒有限公司的招聘广告是以“五险一金”“保底提成”等条件吸引签约,给了陈某等主播以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的表象。综上认定双方存在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系劳动关系。

另外,(2021)鄂28民终2938号、(2021)苏0581民初3444号等多个案例中,虽MCN机构与KOL之间未签订合同或签订了经纪合作合同、合作协议等其他合同,但MCN机构实质上对KOL达人进行着严格的人事管理,例如提供直播账户,KOL需按照公司安排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完成直播任务,由公司按照约定向KOL发放直播劳动报酬等。因此认为两者之间事实上具有严格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应当认定MCN与KOL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 合作关系

对于MCN机构与KOL之间签署的“经济合作合同”,多数案例体现出法院的观点倾向于该类合同具有复合性、综合性,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多种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MCN机构与KOL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首先从人身从属性而言,此类MCN机构并不会对KOL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间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很少存在考勤打卡、固定工作场所等强制性的人事管理行为,与通常的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MCN机构对于KOL的管理行为多数是演艺方面的管理,如演艺方向的把握、人设定位、品牌接洽等。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而言,此类KOL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直播时观看用户的打赏,该打赏是KOL与观看用户之间的,并不是来源于MCN机构的工资或者提成,因此双方也不存在强烈的经济从属性。因此,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认为MCN机构与KOL更倾向于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合作关系。

例如,王某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沪01民终7219号】一案中,首先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同时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其次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王某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在直播时间和场所上均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也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对王谋直播所得的收益按比例进行分成,双方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涵括了网络服务、演艺经纪、演出等多重内容,兼具经纪、演出、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合同进行处理。

 

  • 账号归属权争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关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提到,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2020)陕0103民初9632号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丁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直接应用该条款作为裁判依据,法院认为抖音账户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形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此处“归属权”仅指账号的使用权,通过对抖音、哔哩哔哩、微博等平台的用户协议、社区公约等协议的阅读即可发现,平台对于账号的所有权早有约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虽然各软件平台已经对账号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但是一个具有百万或更多粉丝的账号的经济价值是巨大的,其从零开始孵化也相应投入巨大时间及经济扶持。因此,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也成为MCN与KOL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

 

微博社区公约

实践中对于账号归属权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确认账号归属权:(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2018)粤01民终10473号、(2020)粤01民终19618号、(2021)浙0108民初348号等多个案例中法院均认为,案涉协议对于账号的归属权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定。
  • 在无具体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账号的实名认证用户、使用者、双方法律关系、合同目的,认定账号归属权。
  • 尽管合同对账号归属权具有明确约定,但根据账号的人身属性账号应当属于注册者:(2018)黔0115民初3978号、(2019)苏13民终4102号中法院均强调了账号本身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最终将账号判给了账号注册者即KOL。

 

  • MCN与KOL之间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MCN机构对于KOL的孵化需要大量的前期成本投入,双方属于互相成就。但是出于多种原因,KOL的跳槽行为并不在少数。MCN机构为了防止KOL轻易跳槽,使得前期投入浪费以及流量减少,多会在双方合同中涉及竞业限制条款,并设置高额违约金。而关于MCN与KOL之间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司法裁判中并无统一观点:

  • 认定有效

多数认定竞业限制条框有效的理由均为该条款为合同双方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例如:

  • 浙01民终1383号判决书中“双方虽然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了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其强制性义务,故即使双方对经济补偿未作约定,亦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2021)京01民终5404号中“该代理手册中约定限制代理人员在其他同类竞争网站进行直播活动,属于约定竞业限制,此约定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该约定并不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亦未违反公平原则。”

  • 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认定竞业限制条无效的原因较多,如:

  • 条款系格式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并未约定其竞业补偿等权利,加重对方义务,显失公平,应属无效——(2020)闽01民终3202号、(2020)粤0111民初17570号
  •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MCN机构与KOL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竞业限制”条款无效——(2019)皖0603民初2295号、(2020)陕0302民初2614号、(2020)浙0104民初1512号
  • 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未对经济补偿进行约定而无效——、(2020)闽01民终3202号、(2020)辽0602民初1808号
  • KOL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因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2020)辽0921民初844号、(2020)辽09民终321号

结语

相比高速发展的网红新经济,相关法律规定虽不断进行完善,但仍显得较为滞后,行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MCN和KOL缺乏可参考的行为指引,因此MCN与KOL之间存在较多的争议焦点。MCN与KOL之间寻求的是合作共赢,但对合作形式、法律合规的重视并不足够。无论是MCN或是KOL,在双方合同、协议签订以及合作过程中都应加强合规和风控,多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