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与其相关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首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虽然名词相似并非为同一概念。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但该九个案由并非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中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有债权纠纷。根据该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关于其他8种纠纷类型并未有明确规定,应当不适用专属管辖。

但是,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高民智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载明: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文章表明不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30号、(2020)最高法民辖94号等判决文书中,均明确表明对该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上述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也再次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一问的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根据上述判决及文章、地方高院解答文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均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样适用专属管辖。